米国宪法正在变得有趣起来。

大概算 米国一些法律 的续集。

注:这里讨论的是宪法本身,和新闻没什么关系。

引言

Learning Resources, Inc. v. Trump, 607 U.S. ___ (2026)

20号的时候,最高法院 (SCOTUS) 推翻了米国大统领去年宣布的(部分,不是全部)关税。

他的前任也针对东方大国进行了301调查,然后决定把电动汽车的关税加到 100%;但上次的依据是 1974年贸易法 (91 Stat. 1626) 第 301 条,而大统领本人则是依据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(IEEPA, 88 Stat. 1978),而且也不止东方大国。

这次判决较为有趣的点在于:

  • Biden v. Nebraska, 600 U.S. 477 (2023) 较为相似,可以通过对比体现大法官们的倾向。
  • 这次的判决比较混乱,意见不少:
    • 6位大法官的多数意见
    • Gorsuch 的配合意见
    • Barrett 的配合意见
    • Kagan 的部分配合意见,Sotomayor 和 Jackson 加入
    • Jackson 的部分配合意见
    • Thomas 的异议意见
    • Kavanaugh 的异议意见,Thomas 和 Alito 加入

以及 Roberts 的点睛之笔:

IEEPA 授权总统规制进口和出口,但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五项禁止出口税。如果这份授权包含关税,那么 IEEPA 本身就是违宪的。

“禁止出口税”本来是南方州为了防止北方州收出口税的,也就是说是州之间的事情;只是后来被解释成是针对米国(含波多黎各等领土)之外的出口了。

还有一些背景信息:

  • Alito 大法官据说要退休了。上次 RBG 选择不退休可是影响了 SCOTUS 的格局,到现在还有不少人怪她呢。
  • 今天 (24号) 就是国情咨文演讲了,不知道会不会重演 2010 年的场面。
  • 大统领本人挺不满的,说不定会和 FDR 一样采取一些特殊措施,比如使劲塞大法官

14

那么,既然提到了大统领,那就不得不提到传奇的第14修正案了。 为什么说传奇呢?我们来仔细看。

首先是第一款,公民权条款。

所有于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,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之公民。

由于大统领对“受其管辖”这句(本来是指印第安人的)有意见,这份官司 Trump v. Barbara 已经打到最高法院了。口头辩论定档4月1日了,让我们祝这句话好运。

然后还是第一款,平等保护条款。

于州管辖范围内,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之法律保护。

这句 “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” 的遣词造句真不错,不愧是19世纪的古人们写的。(当时是为了让所有的州都废除奴隶制。)

而 平等保护条款 与 宪法第六条第二款的“至高条款”(“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”, 这句同样写得不错)一结合,就变成了非常具有威力的,一个(甚至是地区)法庭的先例可以影响到整个国家,而任何被推翻的州法(即使经过州里的最高法院裁决之后)都有可能影响到所有相似的其他州法。

于是相应地也诞生了许多重要的裁决,比如 Brown v.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, 347 U.S. 483 (1954) 裁定种族隔离“本身即是一种不平等”,或者其他关于同性婚姻和堕胎权的多条法律法规。

(你知道吗?维基百科说,Obergefell v. Hodges,576 U.S. 644 (2015) 的判决书引用了孔子。)

来到第三款:

无论何人,凡…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,…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,…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、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,…

这就很重量级了。

即使这条本来是用来针对米国南北内战的南方州的。

不过在 Trump v. Anderson, 601 U.S. 100 (2024) 里,9位大法官们一致认为,科罗拉多州的最高法院不能阻止大统领。

当然,大统领的不可阻止性还体现在许多其他判决里,比如 Trump v. United States, 603 U.S. 593 (2024). 这里就不多列举了。

第二款和第四款也是关于叛乱的,这里跳过。

第五款则本来是很常见的执行细节:

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。

可是这句话在 Trump v. Anderson, 601 U.S. 100 (2024) 里却起了关键性的作用。 这份修正案授权的是国会立法实施,和科罗拉多州的最高法院八竿子打不着。

3

和 14 相反的是 3, 阻止和平时期的军队驻扎民房。这条几乎毫无争议,从来没有被最高法院引用过。

27

老生常谈的第27修正案,故事如下:

19岁的大学生 Gregory Watson 在一篇作业里写到,这份待批准的修正案理论上还有被通过的可能。

教授觉得这份作业很一般,给了个 C, 于是 Gregory Watson 号召各州议会投票通过,然后他成功了。

但这里仍然有几处有趣的细节:

  • 27其实是和知名的前十条修正案(权利法案)同时提出的,但可惜因为没有及时通过,并不属于权利法案。
  • 1873年的“抢钱法案”之后,俄亥俄州为了抗议,通过了这项修正案。
  • 北卡罗来纳州和肯塔基州其实在18世纪就已经通过了,但不知道是不是忘记了,又在20世纪末又通过了一遍。
  • Dillon v. Gloss, 256 U.S. 368 (1921) 认为,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是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期限的;但 Coleman v. Miller, 307 U.S. 433 (1939) 转而认为,这是个政治问题,所以应该由国会(在提交修正案)时设置期限。

13?

真正的 13 是米国内战后的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;但这里指的是贵族头衔修正案。

贵族头衔修正案在 12 之后提出,被 12 个州批准,4个州否定;然后就没有下文了。

如有任何合众国公民正在或将要从任何皇帝、国王、亲王及外国政权索取、主动或被动接受及保留任何贵族或荣誉头衔;或未经国会同意而从其处获得或保留任何形式的礼物、津贴、职位或酬金,则该人将不再是合众国公民并无资格出任任何受托或利益职位。

重点是这条修正案也没有写期限,所以和 27 一样,属于可能被复活的修正案。

不过如果通过了就好玩了。

针对第一条:

  • 里根、老布什、艾森豪威尔总统都有英国授予的爵级大十字勋章。
  • 收到法国荣誉军团勋章的人,比如五星上将麦克阿瑟(此处应有“纪录片的小曲”)。

以及可解释的空间:

  • 诺贝尔奖算荣誉头衔吗?算礼物或者津贴吗?别人送的诺贝尔奖牌算吗?
  • 卡塔尔送的飞机算礼物吗?(不过这个算第二条,可以被国会批准)。

况且“将不再是合众国公民”的杀伤力不小,不知道可不可以用来省 $2350 的退籍费和退籍税

附赠:99

你知道宪法修正案也有可能违宪吗?虽然和米国没关系。

印度宪法的第99修正案就被推翻了。原因是,印度的最高法院认为,宪法有不可推翻的基本结构,所以即使是宪法修正案也可能违背这个基本结构。

据(维基百科)说该原则被印度、孟加拉国、巴基斯坦和乌干达承认;另一方面,新加坡的最高法院则以“国情不同”驳回了这一原则。

鸣谢